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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核心内容与企业财税风险合规管控的转型、突围与破局专题》
     

    上课时间: 2025年9月20-21日

    上课地点: 郑州                      
    授课师资:石老师          
    课程人气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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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背景】  

    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增值税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法》作了更细化的解释和补充。

      作为我国税制中以立法形式确认的关键税种之一,《增值税法》替代了现有的国务院暂行条例,并对多项规定进行了修订,包括应税行为的定义、视同销售的确认、进项税额的抵扣、简易征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制度等。

    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的完成无疑是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重大进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企业、税务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来说,既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一个切实影响企业运营的税制变革。

      机会从来都只给那些有准备的人。面对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与变革,对财务人员来说,除了做足功课、做好准备、强化学习、调整思路、提升素质等策略之外,别无他路。

    【特邀专家】石老师:税务师、法律硕士、从事财税工作超过三十年,发表财税论文百余篇、出版财税论著十部。在业界享有“行走的税法字典”等称号。其授课特点是,总能将法律逻辑与会计严谨融为一体,实现丰满理论与骨感实操的和谐统一,睿智中饱含幽默,调侃中尽显专业。

    【课程收益】

    1.洞察变化  -  掌握《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同)关键条款的修改、调整及对企业的影响;

    2.提前布局  -  熟悉《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现行税制的主要调整,分析其中的风险与应对;

    3.风险梳理  -   掌握税收风险的逻辑,溯源预警原因,开展有效应对,化解风险;

    4.体系构建  -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辨明其中的法与理,构建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5.能力提升  -   掌握税企之间争议的焦点及有效应对方案,提升税务风险处置能力。

    【课程大纲】

    一、增值税法“过渡期”辨析与企业精准应对策略

    1.送审稿中曾有过渡期的表述,最终为何取消了?是不是增值税法没有过渡期?

    2.税法未规定过渡期,实施条例也没有,可否将税法颁布到施行期间视为过渡期?

    3.在税法正式施行前,企业该做些什么?又需要注意什么?施行之后呢?

    二、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的变革、调整、影响与对策

    1.增值税纳税人界定的调整,看似小变动,实则大风险!

    ⑴ 以自然人取代其他个人,或会引发税法与民法的冲突

    ⑵ 社会组织代替社会团体,纳税人的范围进一步拓展

    ⑶ 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限定与选择规则的调整影响与风险特别巨大

    ⑷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调整规则的变化或将令其税负增加10余倍

    2.理解“应税交易”以及涉税风险应对规则调整需大智慧

    ⑴ 应税行为与应税交易之间有什么差异?

    ⑵ 企业如何通过三个维度准确判断应税交易及其纳税与否?

    ⑶ 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是否会影响到视同销售的判定?

    3.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的调整与影响辨析

    ⑴ 税法未列举是否意味着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税?

    ⑵ 未列举是否意味着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纳入服务征税?为什么?

    ⑶ 税法的重大调整对企业纳税和发票事项有何影响?

    4.实施条例没有细化的补充,该如何理解应税交易的“有偿”?

    ⑴ 能否从税法有关销售额的界定中判断“有偿”标准的界定?

    ⑵ 数字时代“有偿“的标准到底该如何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⑶“有偿”在销售与视同销售之间到底该如何把握和运用?

    5.加工劳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6.商誉纳入征税范围对企业的影响、风险应对及争议处置

    7.对征税地域范围-境内的界定,有了新规则但有待完善!

    ⑴ 对境内的标准应有一个正确认识:境是国境?还是关境?

    ⑵ 如何理解“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国内电商通过境内(外)网络销售位于境外(内)的货物应否纳税?境外电商通过境外(内)网络销售位于            境内(外)不拥有所有权的货物又应否纳税?

    ⑶ 税法对销售金融商品的境内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网络时代如何理解“金融商

    品在境内发行”?境内单位登录境外账户销售境外金融商品应否纳税?

    ⑷ 销售服务的境内的标准发生哪些变化?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设计费用、佣

    金等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租金呢?向境

    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设计费、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呢?

    ⑸ 该如何理解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同)中的“现场消费”与“直接相关”?

    8.“销售金融商品”特别且单独列示的意义以及可能的矛盾!

    ⑴“销售金融商品”与应税交易(征税范围)的关系

    ⑵“销售金融商品”是否继续归为金融服务交易征税?

    9.不征税(非应税交易)范围调整意味着征税范围的扩张?

    ⑴ 单位或个体户为其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在不征税范围之列意味着什么?员

    工餐也要按餐饮服务征税?接送员工也要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⑵ 房产、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

    税收入?企业在处理时需要注意什么?

    ⑶ 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的归属范围调整,对纳税人的所谓筹划运用规则影响巨大!

    三、视同应税交易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

    1.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政策做了哪些重大的修改与调整?对企业有何影响?

    2.企业间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再作视同销售处理吗?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不用

    纳税了?房产、机械设备也可以无偿使用而且也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

    人到底该如何处理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总分支机构之间呢?

    3.关联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货物材料、机械设备的无偿调拨、移送、划转

    是否还需要作视同销售?总分支机构之间呢?

    4.出于公益,免费无偿为政府建造道路、桥梁等服务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呢?为

    什么?纳税人该如何合规?如何实现利益最大?

    5.将产品对外投资或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无需作视同应税交易吗?那如何理解税法

    对于销售额所作的全新界定呢?税企间有何争议?如何协调?

    6.只有列举范围内的交易才需作视同应税交易?有兜底情形吗?不在视同应税交

    易列举范围内是否就意味着不用缴纳增值税?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但却满足“有

    偿”条件的交易该如何处理?

    7.正确把握视同应税交易政策只需要关注增哪些政策规定呢?视同应税交易政策

    调整是进步还是倒退了?如何评价视同应税交易政策的调整?未来争议是增

    还是减?

    8.作视同销售还是作销售处理,哪个更合算?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能否

    自由转换为销售业务?

    9.公司、企业等注销时,库存的未销售的存货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目前主流的

    观点为什么都是错的?权威人士的观点为什么也不权威?……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政策调整与影响

    1.《增值税法》规定有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吗?对纳税人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2.“两项以上的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是否可以理解为兼营?为什么?

    税法的界定是进步还是退步?

    3.“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是否等同于原先的混合销售?

    为什么?与原先的混合销售概念相比,按主要业务纳税的范围是扩展了还是收

    缩了?

    4.特定业务下如何判定应税交易的数量(一项还是两项业务)?又该如何理解或

    判定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过渡期间企业应当注意什么?

    5.面对税法对所谓兼营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概念界定与政策重大调整,纳税人该如

    何应对?分别签订合同开展纳税筹划策略还行吗?

    6.增值税法施行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还须分别核算分别

    计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调整呢?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呢?

    7.新法施行后销售房地产并提供装修服务如何纳税?销售手机并提供电信服务?

    外购货物并进行安装呢?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销售房产、家电、家具等动产的政策适用规划发生了什么

    变化?风险增大还是缩小?

    9.电信企业同时销售手机等动产和电信服务业务时,适用税率的规则发生的什么

    变化?还是按所谓的“兼营”纳税吗?……

    五、销售额和计税依据的变化及影响分析

    1.增值税法对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如何理解其中的“相关”?又该如何把握“经

    济利益”?

    2.税法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界定的调整对销售方会有何不利影响?如何将财税与

    经营风险一并协调处理?

    3.增值税法对销售额的界定与印花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规定有什么关联?企业纳税

    筹划与合同风险处置该如何协调?

    4.销售额的界定发生了什么变化?只强调与之相关的价款而不强调资金流是否意

    味着“三流合一”的终结?企业签订合同时又该如何约定销售额?需要规避哪

    些风险?

    5.税法对增值税价外税的界定与销售额界定存在什么关系?“在交易凭证上单独

    列明”是否意味着定额票也将改革?高铁票、飞机票是不是又面临着改革?

    6.如何理解“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哪些项目可以从“价外费

    用”中排除?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也属于销售额?

    7.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增值税收入确认(计量)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销售额,那么何为“市场价格“?纳税人自身公允的销售价格是否

    属于市场价格?

    8.销售额与销售价格有何不同?税法的修改与调整对企业来说需要注意什么?非

    货币性收入如何计量?非货币性经济利益呢?

    9.税法未提及差额计算销售额,是否意味着取消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旅游及建

    筑服务分包等业务的差额计税呢?

    10.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销售额?以什么标准判定销

    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有无政策依据?

    11.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时如何处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的处理方式有什么差异?

    12.纳税人发生销售折扣时又该如何处理?实施条例中为何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

    是否不予认可?

    六、税额计算(销项与进项)政策的调整及影响

    1.应纳税额及其计算,由文字描述取代公式表示说明什么?

    2.未明确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意味着一般纳税人的对应照顾性政策

    的取消?

    3.对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是强制性适用还是选择性适用?不同法条之间

    有哪些矛盾和冲突?

    4.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有特别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吗?

    5.销项税额的界定和表述发生调整会增大纳税人经营风险吗?进项税额的界定与

    表述能否成为企业化解合同风险的依据?

    6.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新增了非应税交易项目?是否所有的非应税交易项目

    中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纳税人的影响

    有多大?如何作合规策划处置?不征税项目是应税交易还是非应税交易?

    7.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销售额进行分摊,

    是否意味着房地产企业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的特殊政策的废止?

    8.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进项税年度汇总清算”概念,不仅增大纳税人

    的工作量,也会引发税收负担!当然不主动将承担不利的税收法律责任!

    9.既然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的五类项目即混合用途的单项资产进行分类

    处置,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10.哪些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企业转产而低价销售的进项税额能

    否抵扣?产品过保持期而报废产品中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11.增值税法对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予以明确对纳税人有何影响?又该如何选

    择和应对?

    12.企业注销时的留抵进项税额能否申请退税?企业注销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

    需要作转出处理?

    13.因贷款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抵扣,纳税人该如何应对?统借统还业务是

    否还需要调整?企业之间特别是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该如何选择?

    14.业务招待费中的进项,谁说都不能抵扣?新旧政策有何差异?如何准确处置?

    七、税率、征收率政策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1.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到底有几档?

    2.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5%的征收率?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租或者出售不动产时,增值税的预征率会调整为3%吗?

    3.一般纳税人的劳动服务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还会适用简易征收吗?如果适用会

    直接适用3%的征收率吗?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是否还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3%纳税?清包工劳务、甲供项目以及老项目呢?

    5.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0税率?货物虽然向海关报关且实际离境但销售给境内单

    位的是否可以适用0税率优惠?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境外单位?

    6.不征税、0税率以及免税是不是一回事?其间有何差异?

    7.在税率与征收率上取消对国务院授权规定背后反映了什么?

    8.“农产品”与“粮食等农产品”有何差异?调整是否意味着扩围?……

    八、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分析

    1.什么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多少?是不是只有自然人个人才适用起征点

    免税政策?

    2.增值税税法取消了哪些增值税免税优惠项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没有增补,

    后续还会增补吗?

    3.税法施行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税?仅限自然人吗?

    4.税法施行后,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还可以继续免税吗?

    5.税法施行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是不是要按规定纳税了?美容性医疗机构

    还能享受免税待遇吗?

    6.纳税人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还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吗?小规模纳税人也

    可以选择放弃税收优惠吗?

    7.现有的减免税项目中,哪些被调整到不征税项目中去了?有何影响?对纳税人

    来说是好还是坏?

    九、征收管理(时间与地点等)的调整与变化

    1.承包、承租、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如何理解征求意

    见稿中的认定?原有的风险防控思维如何转型?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如何“认定”纳税人?税务机关

    如何认定?是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个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必须委托境内相关单位或

    个人为境内代理人且由其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吗?

    4.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必须开具发票吗?不开具发票有什么责任?

    5.纳税人采购商品或者服务须索要发票吗?如果没索要发票是否也会被处罚?

    6.哪些情况下纳税人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税法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哪些调整?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什么不同?

    8.税法对纳税地点进行了哪些修改?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9.纳税期限与计税期间有何不同?计税期间又有何重大调整?按次纳税时,该在

    何时申报缴纳税款?其调整是否增大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10.信息共享共治条款对大数据征管的意义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培训对象】企业财务总监、税收总监,财务主管、税收主管,财务部长、税收部长,

    税收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骨干,采购主管、采购经理,销

    售企业合同、法务人员、财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课程说明】

    【主办单位】中房嘉业地产学院www.bjzfjy.cn

    【时间地点】2025年9月20-21日·郑州(具体地点开课前一周发送报到通知)

    【培训费用】3800元/人,(费用包含师资、资料、茶歇、场地、税金等费用;午餐自理)

    本课程也可以作为内训课程引进,让老师上门到贵公司做专题精彩分享

    【联 系 人】陈 伟  15652615523、1387501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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